食品添加劑網訊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了一起行政處罰法信息內容,上海市吉野家快餐有限責任公司黃陂南路店涉嫌運營標識不符合要求的預包裝,被上海市黃浦區(qū)銷售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罰5000元。
(來源于: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部門處罰決定書表明,上海市黃浦區(qū)銷售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該店面餐廳廚房內二門解除凍結電冰箱中查見6 袋食用農產品新鮮混和蔬菜包及其1 袋食用農產品火鍋蔬菜包,外包裝盒均被撕下了生產制造日期和保存期,以上商品均做為食品向顧客給予餐飲經營。
經進一步調研,在以上批號商品鄰近保存期的情形下,被告方餐廳廚房實際操作工作人員為了更好地便捷識別開展損毀解決,私自在其下班了以前撕除開以上商品(新鮮混和蔬菜包6 袋及其火鍋蔬菜包1 袋)外包裝盒的標識信息內容(生產制造日期和保存期)以后,置放于被告方餐廳廚房二門解除凍結電冰箱內再次做為食品再次應用。
至事發(fā),被告方運營人為因素揭掉標識信息內容的預包裝原材料新鮮混和蔬菜包6 袋、火鍋蔬菜包1 袋,以上商品未開展市場銷售,無非法所得,故金額額度累計為RMB61.8 元。
上海市黃浦區(qū)銷售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覺得,被告方于2021 年11 月29 日在其運營詳細地址運營應用撕除開生產制造日期和有效期等標識信息的食用農產品新鮮混和蔬菜包及其食用農產品火鍋蔬菜包的個人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要求,組成了運營標識不符合要求的預包裝的個人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要求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要求,行政強制執(zhí)行以上違紀行為,并決策對被告方懲罰如下所示:處罰RMB5000 元。